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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43號上 訴 人 李孟賢

李吳秀子李良安張怡甄宋偉航李淑芬李至柔李淑惠視同上訴人 尤美蘭

李玉璇李朝和余採蓮李欣蕙李昇原李孟玲李金生林順金李錦衣吳江雲(即李金頂之繼承人)李明慧(即李金頂之繼承人)李茂源(即李金頂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繼全間確認地上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0元(即租金每月6,000元×12個月×15=1,08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