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1號上 訴 人 鄭智銘被 上訴人 鄭皓中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71 號行使股東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現上訴應徵第二審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行使股東權等
裁判日期:2014-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