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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6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44號原 告 張淑怡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複 代 理人 游文愷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吳彥諄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律師複 代 理人 連睿鈞律師被 告 林郁婷

張寬裕立誠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貞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敏聰被 告 林常裕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複 代 理人 嚴嘉豪律師

朱政勳律師劉玉麟被 告法定代理人 吳耀焜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複 代 理人 張璧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2 月7 日下午2 時1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16-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