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89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被 告 邱玟璇即邱竹林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50803 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