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葉一帆被 告 王素娥
唐存莉訴訟代理人 黃柏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1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