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06號上 訴 人 昌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增澄被 上訴人 邱冠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本訴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250 元(計算式:171,250 +31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反訴上訴標的金額則為535,7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二者合計應徵裁判費16,695元(計算式:7,935 +8,76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