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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8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6號原 告 高川

許書宗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被 告 吳麗花訴訟代理人 張庭禎律師被 告 吳罔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查原告請求確認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屬於廣玄宮所有,並請求被告吳麗花、吳罔將上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廣玄宮,參酌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資料及系爭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116,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456 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88,4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涂菀君附表一:

┌──┬─────────┬──────┬─────┬──────┐│編號│ 土地 │ 面積 │ 公告現值 │訴訟標的價額││ │ │(平方公尺)│(新臺幣)│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段│ 75 │128,000元 │9,600,000元 ││ │199 地號土地(權利│ │ │ ││ │範圍全部) │ │ │ │├──┼─────────┴──────┴─────┴──────┤│備註│所有權人:被告吳麗花 │└──┴─────────────────────────────┘附表二:

┌──┬─────────┬─────────┬─────┬───────┬──────┐│編號│ 門牌號碼 │ 坐落土地 │面積(平方│每平方公尺單價│訴訟標的價額││ │ │ │公尺) │ (新臺幣) │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新北市○○區○○段│ 92.32 │13.2萬元 │12,186,240元││ │331巷19弄14之2號(│189 地號(權利範圍│ │ │ ││ │權利範圍全部) │2分之1) │ │ │ ││ │ │ │ │ │ │├──┼─────────┼─────────┼─────┼───────┼──────┤│2 │新北市○○區○○街│新北市○○區○○段│ 92.32 │13.2萬元 │12,186,240元││ │331巷19弄14之3號(│189 地號(權利範圍│ │ │ ││ │權利範圍全部) │2分之1) │ │ │ ││ │ │ │ │ │ │├──┼─────────┴─────────┴─────┴───────┴──────┤│備註│所有權人:被告吳麗花 │└──┴────────────────────────────────────────┘附表三:

┌──┬─────────┬─────────┬─────┬───────┬──────┐│編號│ 門牌號碼 │ 坐落土地 │面積(平方│每平方公尺單價│訴訟標的價額││ │ │ │公尺) │ (新臺幣) │ (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街│新北市○○區○○段│ 69.27 │13.2萬元 │9,143,640元 ││ │331 巷57弄2 號(權│198 地號(權利範圍│ │ │ ││ │利範圍全部) │4分之1) │ │ │ ││ │ │ │ │ │ │├──┼─────────┴─────────┴─────┴───────┴──────┤│備註│所有權人:被告吳罔 │└──┴────────────────────────────────────────┘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4-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