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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輔宣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輔宣字第3號抗 告 人 林五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輔助人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

7 月28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裁判案由:變更輔助人
裁判日期:201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