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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家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李壽山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吳玲華律師複代理人 蘇柏瑞律師參加訴訟人 李吳阿守

李清池被 告 李有騰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輝律師

陳冠甫律師劉永培律師被 告 李建榮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9 月27日下午2 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瑛

裁判日期:201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