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原 告 李壽山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複代理 人 蘇柏瑞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參 加 人 李清池
李吳阿守被 告 李有騰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複代理 人 陳冠甫律師
陳宏輝律師被 告 李建榮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23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