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家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盧雅惠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漢明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盧雅惠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30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盧雅惠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