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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家訴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明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振文、邢岫雲間請求履行分割協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805,768元(247,461,190元+2,344,578元=249, 805,768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8,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