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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華芸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永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肆萬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5-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