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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科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嵩嶽被 告 科勝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除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85,343元,該裁定已於103 年1 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