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上 訴 人 龍吉堂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文獻被 上訴人 王文清
陳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17號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仟貳佰零肆萬捌仟肆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ꆼ拾萬玖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