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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訴訟代理人 姜禮增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志聖律師訴訟代理人 簡豐年

曾瑞文被 告 陳東奇

蘇彩卿共 同訴訟代理人 左逸軒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先位聲明第1項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2萬元(即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之每間房地相近單價約每平方公尺10萬元×每間房地面積84.42平方公尺×10間);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1,389,506元,共計115,809,5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737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與先位聲明相同,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先位聲明定之。故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13,73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36,576元,尚應補繳777,1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4-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