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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5號原 告 李明郎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彩純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萬8500元(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部分為96萬元,另確認建物所有權不存在部分依房屋稅籍證明為2萬8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4-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