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反訴原告
康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秀然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複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相對人即反訴被告
FORE-TECH INDUSTRIAL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許傳旺黃桃妹林秀苑楊永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所為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判決誤認聲請人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所稱「減縮模具、成品尺寸圖的請求」乃減縮前揭聲明之全部,然反訴原告原審訴訟代理人之真意乃減縮「模具尺寸圖」及「成品尺寸圖」之交付請求,並非減縮全部聲明,此觀反訴原告於言詞辯論意旨(續)狀已陳明「原反訴聲明第二項關於訴請反訴被告應交付之模具及資料中,因其中模具圖(2D、3D)、成品尺寸圖(2D、3D),已由反訴被告於103年4月22日當庭交付,謹將上開二種減縮之。」,10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尚且記載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另就模具取回部分,當時被告雖有表示自行拉回,但條件是原告應將相關條件備齊,故雙方並未就此達成合意,其餘陳述如書狀。」,可見當日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仍就模具交付部分進行辯論,並無減縮關於交付模具及資料之全部聲明。鈞院就此部分漏未判決,應屬判決脫漏,為此聲請為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反訴原告原起訴請求(一)反訴被告應給付美金43萬5,237元及其利息,(二)反訴被告應將「PG778G--ClassicRed Bird Mini Speaker(Global Version)、PG779G--Classic BlackBird Mini Speaker(Global Version)、PG780G--ClassicBlue Bird Mini Speaker(GlobalV
e rsion)、PG781G--Space Lazer Bird Mini Speaker(Global Version)、PG782G--Space Red Bird Mini Speaker(GlobalVersion)等5套模具暨各套模具之模具材積重量資料、模具圖(2D、3D)、模具訂單、模具使用履歷、成品尺寸圖(2D、3D)等資料交付反訴原告。嗣於103年12月4日最後言詞辯論日時,法官問:「兩造訴之聲明及理由?」,聲請人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另減縮模具、成品尺寸圖的請求。」,是以聲請人即反訴原告顯於當時變更為僅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美金43萬5,237元及其利息,有本院103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反訴聲明第二項部分,本件判決依反訴原告減縮後之聲明為判決,並無所謂判決之脫漏情形,聲請人即反訴被告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