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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2號上 訴 人 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被 上訴人 有成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思銘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叁萬貳仟零柒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