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 張銘祥被 上訴人 黃麗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委任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5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