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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2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李金生

李朝和尤美蘭李欣蕙李玉璇余採蓮李孟玲林順金李昇原李高瑋李宗信李茂源李明慧吳江雲李錦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被 告 李良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日期:2014-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