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原 告 李金生
李朝和尤美蘭李欣蕙李玉璇余採蓮李孟玲林順金李昇原李茂源李明慧吳江雲李錦衣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被 告 李良杰訴訟代理人 莊馨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裁判費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參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贈與預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3,795 元(即77,923元+125,872元=203,795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936,881元(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5,872 元,原告顯然溢繳77,923元,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溢繳部分之裁判費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附表:
(一)系爭四筆土地總面積977.95平方公尺
(二)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92,600元
(三)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總和為7分之1
(四)訴訟標的價額:977.95×92,600×1/7 =12,936,88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