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李璧璁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被 告 王美媖被 告 王富子訴訟代理人 顧建娟被 告 王博治
王淑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原 告 李璧璁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被 告 王美媖被 告 王富子訴訟代理人 顧建娟被 告 王博治
王淑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宏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