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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63號上 訴 人 王博治

王淑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銀河律師被 上訴人 李璧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提存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9,694 元(計算式:1,977,232 +282,462)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0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