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3號原 告 蔡進議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被 告 余澤民訴訟代理人 盧柏岑律師複代理人 楊明慧 陳建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裁判案由:移轉股權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