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7號上 訴 人 許偉勛
陳佳伶被上 訴 人 王彥文
葉淑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合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貳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佰參拾陸萬捌仟陸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