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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7號原 告 許偉勛

陳佳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智逵

徐堯慶律師被 告 王彥文

葉淑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反合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105年7月2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陳佳伶」記載,應更正為「陳佳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案由:違反合約等
裁判日期: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