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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 告 李照澤

李勝隆李勝慶李廷旭李廷玉李麗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被 告 李清輝

李南張柳李光輝李武南李北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秀美律師複代理人 陳香如律師被 告 陳貞妙(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

李仲銘(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李仲昇(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李瓊慧(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李昭冠(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李清容(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李佳芳(即李通士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裁判日期: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