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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1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被 告 展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鴻基人被 告 伍雪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代位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原告除已繳納新臺幣500 元外,尚有部分裁判費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7 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1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