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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複代理人 吳耀庭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信龍

黃碧鈺被 告 高樹弘0000000 號2樓訴訟代理人 涂文勳律師被 告 李黃阿雪

李毓然李夢麟(即李喜然之繼承人)李孟緯(即李喜然之繼承人)李華然李知芳(原名:李媛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