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47號上 訴 人 高樹弘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 黃育民以上當事人間因103 年度重訴字第647 號請求土地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叁佰壹拾肆萬肆仟陸佰柒拾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壹拾玖萬壹仟伍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裁判日期: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