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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西方緣禮儀服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彥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楊熺崑

楊熺亮楊志誠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689 號請求確認補償金權利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肆拾捌萬陸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貳仟捌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日期:201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