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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6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4號原 告 吳秀鳳訴訟代理人 童兆祥律師

陳思辰律師陳柏勳被 告 蔡美玲

游加興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載「判決誤繕內容」欄,應更正為「更正內容」欄所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附表:

┌───────────┬───────────┬──────┐│判決誤繕內容 │ 更正內容 │判決書位置 │├───────────┼───────────┼──────┤│被告既曾請託證人楊東發│被告既曾請託證人楊東發│第19頁第18行││代為出面處理蔡美「月」│代為出面處理蔡美「玲」│ ││之對外債務,… │之對外債務,… │ │├───────────┼───────────┼──────┤│代償蔡美「月」以本約標│代償蔡美「玲」以本約標│第20頁第14行││的向合作金庫所借款項 │的向合作金庫所借款項 │ │├───────────┼───────────┼──────┤│以現金一併交付蔡美「月│以現金一併交付蔡美「玲│第20頁第16行││」 │」 │ │├───────────┼───────────┼──────┤│被告抗辯游加興已於101 │被告抗辯游加興已於101 │第20頁倒數第││年12月21日向蔡美「月」│年12月21日向蔡美「玲」│8行 ││購買系爭土地 │購買系爭土地 │ │├───────────┼───────────┼──────┤│然實際大部分出資者為蔡│然實際大部分出資者為蔡│第21頁第1行 ││美「月」 │美「玲」 │ │├───────────┼───────────┼──────┤│又蔡美「月」與林國成簽│又蔡美「玲」與林國成簽│第21頁第20行││立之承攬契約書及協議書│立之承攬契約書及協議書│、第21行 ││均係由游加興擔任蔡美「│均係由游加興擔任蔡美「│ ││月」之代理人 │玲」之代理人 │ │├───────────┼───────────┼──────┤│游加興為蔡美「月」之子│游加興為蔡美「玲」之子│第21頁第22行││,則游加興以蔡美「月」│,則游加興以蔡美「玲」│ ││之隱名代理人方式與他人│之隱名代理人方式與他人│ ││簽立工程合約,… │簽立工程合約,…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案由:買賣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