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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49號原 告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 人 陳欽熙被 告 林謝玉玲

林皓雄馬素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5 月4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裁判日期:2015-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