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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7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0號上 訴 人 羅玉秋

黃永吉被 上 訴人 蔡宋瓊華

蔡威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經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年12月2日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同年月14日裁定限期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104年12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05至206頁),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207至213頁),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裁判日期:201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