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鶯語
游家榮游秋月游秋雯游秋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秀嬌
游志強游尹華游健奮游澤民游國泰陳游秀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89,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8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