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上 訴 人 重良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澤良被 上訴人 林謝玉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15,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90,8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