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3號原 告 鍾豪峰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複代理人 何念修律師
柏仙妮律師被 告 鍾儀科訴訟代理人 吳啟孝律師複代理人 梅玉東律師被 告 鍾李淑女(即鍾足賢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鍾宜達(即鍾足賢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鍾宜芳(即鍾足賢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O三年十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3年度家親字第122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3年11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於105年4月18日確定,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可按(見本院卷第48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