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61號上 訴 人 陳怡君
陳冠宏陳楷捷被 上訴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61號撤銷信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貳萬叁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