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原 告 陳英美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李大偉律師被 告 陳劉千鶴
蔡詹水雲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怡倩律師許進德律師上複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拆遷救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