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上 訴 人 蔡詹水雲送達代收人 賴婷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英美間因103年度重訴字第877號請求確認拆遷救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肆萬柒仟叁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