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365號聲 請 人 吳金榜相 對 人即受監護宣之人 吳慢算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附件關於○○○鄉○○段新溪小段508號建面積1051.50平方公尺持分6/8由吳定福、吳銘之各取得3/8」之記載,應更正為○○○鄉○○段新溪小段508號建面積1402平方公尺持分6/8由吳定福、吳銘之各取得3/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均有準用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