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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監宣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22號抗 告 人 李玲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泰滸等人間因聲請改定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0日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522 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等
裁判日期:201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