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403號抗 告 人 周守男相 對 人 中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李東義
李淑慧李滄源上列抗告人因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2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