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777號聲 請 人 曾冠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謝清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謝清江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壹拾萬肆仟捌佰伍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清江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於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第1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此於民法第1150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清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業已辦妥編制遺產清冊、公示催告及繳納稅捐等事項,請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勞費酌定聲請人報酬,並提出上開裁定、費用支出明細表及收據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前經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清江之遺產管理人,並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此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02年度司繼字第225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103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裁定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又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9,851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墊付費用明細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本院考量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上開證物,認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包括收受優先承買權通知或領取分配款之存證信函、查詢被繼承人現存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公示催告暨登報、繳納97年至101年度汽車燃料稅暨罰鍰及使用牌照稅等,斟酌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所需時間之久暫及耗費人力之程度等情狀,認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核定為15,000元,應屬適當,另加計聲請人已墊付之費用89,851元,合計為104,851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