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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28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876號聲 請 人 陶飛鵬相 對 人 陶翠萍

陶味虹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胡志亞之繼承人兼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陶翠萍、陶味虹分別係被繼承人胡志亞(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女,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4年8月27日死亡等情,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兼債權人,亦有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經公證之聲明書影本一紙為證。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裁判日期:2015-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