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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 年司繼字第 6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689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1,000元。

(二)被繼承人廖順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上所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臚列欲命陳報遺產清冊之繼承人為相對人。

(四)釋明被繼承人積欠若干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