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劉美茹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18號裁定自104年3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名下雖有存款共新台幣(下同)680元、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計算至104年3月5日為9,239元,惟債務人因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無工作能力,致無法提出現款代替保單解約之處分,考量保單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逐漸降低,可預期之解約金數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縱經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顯逾前揭終止契約可領回數額,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復經本院函詢債權人等就終止清算一事表示意見,均無人表示反對,且本院亦查無債務人有其他財產,此有本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民事陳報狀(含清算財產清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同業公會104年3月20日壽會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各債權人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