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9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春蘭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經本院民事庭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裁定自民國104年8月18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向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單為一年期之保單已於104年8月14日到期,應無有效保險契約存在,其前向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亦同無解約金,有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回函可參。至債務人向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單如解約僅可退還保險費共新台幣(下同)481元,其向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單解約金則為14,138元,加上債務人郵局存款1,439元,其清算財產價值合計共16,058元,此外,查無其他可供變價之財產,亦有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清算事件資產表、債務人所提陳報狀及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4年9月14日壽會博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件可佐。另債務人向本院表示無法提出相當於保單解約金之現款,而考量保單實際解約金、退還之保險費均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逐漸降低,可預期之解約金及保險費退款數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縱經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顯逾前揭終止契約可領回數額,況尚需支付郵資費用,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