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1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李美綉即李美秀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次據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華南商銀存款存簿內頁影本、郵政存簿內頁影本,民國(以下同)104年10月27日債務人訊問筆錄、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函、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函,本件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中,債務人名下所有之一輛汽車及兩輛機車分別係86年、92年、95年出廠,車齡已久,折舊已無殘餘價值;另查其於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一筆保險契約,經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復本院查詢試算辦理終止契約可領回金額,其所預估辦理終止契約可領回金額僅餘1,189元,惟實際解約金將視實際解約期日暨移交與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之現值而逐漸降低,可預期之解約金數額將有低於前述金額之情,其餘三家保險公司函復無可得受領金錢債權;天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經查有256股,系爭股票於104年9月9日之公開交易價格為每股新台幣(下同)9.53元,若以103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觀之,財產價值僅2,560元;另債務人到院訊問表示編號4之宜蘭合作社投資為當初加入繳納會費3千元入會,無領取過任何紅利;故本件財產總額約9,709元(計算式:合作社會費3,000+存款餘額1,960+存款餘額1,000+保單1,189+天揚股票2,560),若經選任清算管理人予以解約,依司法院民事廳頒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可預期酌定管理人報酬範圍,將達15,000元至25,000元之譜,顯逾前揭終止契約可領回數額。
三、揆上所述,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6條、第107條所定財團費用與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